本報訊(記者 孔令晗)在趙某處購買空調(diào)后,黃某無償搭乘對方的汽車,準備前往住處安裝空調(diào)。不料行駛途中卻意外發(fā)生事故,趙某駕駛的車輛單方發(fā)生翻車事故造成乘車人黃某受傷。后黃某將趙某訴至法院,要求趙某賠償其各項損失8.5萬余元。近日,通州法院審結此案,依法認定趙某承擔本次交通事故70%的賠償責任共賠償5.5萬余元。
2017年5月24日,黃某在趙某處購買空調(diào),后搭乘趙某車去往住處安裝空調(diào),卻不料當日下午3時許,在京哈高速進京方向,趙某駕駛的車輛單方發(fā)生翻車事故造成乘車人黃某受傷。
經(jīng)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陽交警支隊高速路大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趙某負全部責任。
因此次交通事故,黃某共花費醫(yī)療費5萬余元,另有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損失。黃某一紙訴狀將趙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判決趙某賠償其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8.5萬余元。
北京青年報記者了解到,此次事故是趙某駕駛車輛單方發(fā)生翻車事故造成的車上人員損失,因此保險公司不予賠償。在庭審過程中,趙某表示發(fā)生交通事故是在安裝空調(diào)途中,黃某無償搭載車輛,希望能減少賠償責任。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規(guī)定,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chǎn)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法院認為,趙某駕駛車輛單方發(fā)生翻車事故,造成乘車人黃某受傷,趙某的行為與黃某的損害之間具備因果關系,故趙某應承擔侵權責任。黃某無償搭乘趙某的事故車輛,趙某表示黃某在乘車過程中未系安全帶,可以減輕趙某的賠償責任。最終法院依法認定,趙某承擔本次交通事故70%的賠償責任共賠償5.5萬余元。
(編輯:映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