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貨車司機張先生滿載著一車豬肉從上海開往山東,在路過江蘇鹽城富安鎮(zhèn)路段時,不幸被人追尾,導致貨物灑落。就在雙方車主等待處理交通事故的過程中,一大群當?shù)孛癖娐動嵍鴣?,對車上的豬肉展開了激烈的哄搶?;靵y之間,約有7噸豬肉遭人搶走,張先生的貨車也受到了嚴重損傷,連車門都沒能保住。
8月9日,面對媒體采訪,張先生表示:當?shù)卣疄槠渥坊亓瞬糠重i肉,暫時保存在冷庫,但保險公司并不會為受到哄搶的豬肉理賠。這意味著,張先生必然要為這場無妄之災蒙受損失。
一群人跑到高速路上集體哄搶豬肉,乍聽起來,仿佛是個頗為滑稽的場面。然而,只要算算被搶的7噸豬肉的價值,我們就會發(fā)現(xiàn):這起事件性質(zhì)頗為惡劣。按照7月豬肉平均批發(fā)價格計算,被搶走的豬肉價值接近30萬元。對于普通人家而言,30萬元可能遠超一家人年收入的總和。這個數(shù)字放在任何涉及錢款的司法案件中,都足以被認定為“數(shù)額特別巨大”。在這種情況下,這起事件顯然不是什么“花邊趣聞”,而是一則令人心情沉重的法治新聞。
從物權的角度審視此案,這起事件中的是非曲直十分清楚。張先生車上運載的豬肉不論是否掉在了路面上,其保管權都屬于張先生,旁人無權染指。在這種情況下,拿走豬肉的人是“哄搶”也好,是“撿拾”也罷,其行為均屬于非法侵占,涉嫌違法犯罪。這個道理,不僅警方明白,張先生明白,參與哄搶的當?shù)孛癖姂斠捕济靼住.吘?,不是自己的東西不能拿,是小學就應當懂得的道理。因此,每個在事件中“趁火打劫”的人,都不能以“不知者無罪”的理由自辯。
是什么原因讓哄搶的民眾會有這種知法犯法的沖動?“法不責眾”或許是最合理的解釋。此前,許多地方都曾發(fā)生過性質(zhì)類似的哄搶事件,然而我們卻很少聽說有多少參與哄搶的民眾受到了法律的懲罰。在這種情況下,很多哄搶案件最后都不了了之,被搶的苦主只能“自認倒霉”。
對旁觀者而言,這樣的事件,或許只會讓人長嘆一聲人心不古,但對遭遇哄搶的當事人而言,動輒數(shù)十萬的損失,很可能是一場“滅頂之災”。如果我們不希望看到更多辛辛苦苦在路上拉貨的勞動者遭遇此等飛來橫禍,便必須設法破解“法不責眾”的難題。只有讓所有人意識到哄搶并非毫無代價,才能震懾住那些抱著“白撿便宜”心態(tài)的潛在違法者,從而讓貨主的權益得到切實保障。
對執(zhí)法者而言,所謂的“法不責眾”,更多是一種現(xiàn)實的無奈。換句話說,這并非什么理念問題,而完全是一個實操問題。在此類哄搶事件中,執(zhí)法者有時并非不愿“責眾”,而是難以“責眾”。為此,我們還需具體分析此類案件的執(zhí)法之難究竟難在何處,如此才能有針對性地開出“藥方”,解決問題。
整體而言,哄搶案件中的執(zhí)法,主要有兩方面的困境。一方面,由于現(xiàn)場情況混亂,哄搶者人數(shù)眾多,警方很難鎖定作案者的身份,并取得足夠的證據(jù);另一方面,在事件中被搶的物資固然總價高昂,但分攤到每個哄搶者手里以后,其價值便不再巨大,使得案值未必足以立案。在這兩重因素的疊加之下,有關部門對哄搶者可以說既“難抓”,也“難罰”。
對于“難抓”的問題,最大的解決希望就是借助技術偵查手段。如今,監(jiān)控設備已經(jīng)覆蓋了大多數(shù)主要路段,警方在出警時也會攜帶專門用于記錄警情的攝像裝置。借助于最新的人臉識別技術和公安機關的數(shù)據(jù)庫,找出視頻中的作案者身份早已不似過去一般艱難。對于哄搶事件,警方不妨把高科技的“牛刀”拿出來用一用,讓哄搶者能夠有所忌憚。
而對于“難罰”的情況,解決問題的關鍵則在于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完善。哄搶頻發(fā)的地方,完全可以在本地治安管理規(guī)定中,參考總案值(而非單人哄搶案值)進行處罰,對個別帶頭哄搶的人施加連帶責任懲罰。事實上,只要能讓“占便宜在前”的人付出代價,那么大多數(shù)人在哄搶之前都會掂量掂量。
確保法律能夠得到有力執(zhí)行,是維護法治尊嚴的重要前提。破除“法不責眾”的困境,理應成為法律工作者的共同目標。(楊鑫宇)
(編輯:鑫果)
